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黄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8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某某,男,195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4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月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晁某某,经理。
关于***、***、***、***、***、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