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1民初218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垭口温州路中段西侧(武装部家属楼南)。
法定代表人:晁学典。
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垭口常州路南侧8号商品楼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晁学典。
第三人:马某某,女,约61岁,汉族,住***。
第三人:***,男,约37岁,汉族,住***。
第三人:***,女,约35岁,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第三人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