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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23执8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七里坪镇七里坪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淼,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2幢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2)川1423执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何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