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旭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极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2307号 原告:重庆极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2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81703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2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0149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极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极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极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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