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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财经大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81民初2036号 原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2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0149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财经大学,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0263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天公司)诉被告贵州财经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州财经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593810元;2.判令被告自2013年9月24日起,以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至退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暂计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贵州财经大学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公租房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即三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593810元,并按约进场施工。后因原、被告双方就一期、二期项目的工程产生争议,并最终引发诉讼,被告遂通知原告终止三期的合同。原告认为,被告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后,理应依法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诉。 被告贵州财经大学辩称,1.原、被告之间进行过合同终止的协商,但未能协商终止合同,至今合同未解除;2.原、被告协商终止合同在于履行一、二期地源执泵空调系统工程合同时,被告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暂缓支付原告1000万元,但暂缓支付款只占工程总价的6%;3.虽一、二期空调系统工程存在纠纷,但三期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原告有义务按照三期合同履行完毕,如果双方确实无意愿再予履行,则应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4.三期工程没有继续履行完毕也有原告能力不足的原因;5.如果合同协商终止,原告需配合移交工程资料,双方需清点和移交设备设施,并对已完成工程部分进行审计结算,然后再根据结算结果予以处理,然原告未对工程进行交接,对后续事宜不予配合处理,又未终止协议,就擅自撤场,在三期工程总价5100余万元,被告已支付近4000万元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不做好后续工作,将会对整个工程造成重大影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5日,原告京天公司作为乙方,被告贵州财经大学作为甲方,双方签订《贵州财经大学工程项目合同书》(三期工程),后又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工程项目合同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其中《贵州财经大学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公租房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即三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518762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20%,主要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付合同总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30%,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审计结算总金额的95%,余下审计结算总金额的5%即259381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时间为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乙方,如乙方未履行合同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退还或暂扣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履约完成或项目验收合格。合同还对工程移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3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593810元,并按约进场施工。2013年9月24日,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0375240元。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充合同》工程款2418163元。2014年1月,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30%的材料款15562860元。2014年5月,原告向被告申请工程款,并于同月13日形成《关于京天公司申请拨付工程款的会商纪要》,确认原告完成85%的工程量,同时被告根据《纪要》于当月分三次共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2014年10月及2015年3月,原告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请求被告提供空调主机房的搭接电源以及将电缆接至机房配电箱,被告未予答复。此后,原、被告因该项目一、二期引发诉讼。201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就本案案涉合同的终止、工程施工结算审核、项目交接等方面协商处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贵州财经大学工程项目合同书》,工程项目款支付单据及凭证项,工作联系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订立合法有效的《贵州财经大学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2593810元,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因被告所做工程尚未完工且未经验收结算,故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虽要求与原告协商终止合同,但双方未就合同终止达成协议,合同亦未依法解除,故合同仍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所提抗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81民初2036号 原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5号2幢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56661014920。 被告:贵州财经大学,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组织机构代码12520000429202633X。。 申请人原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财经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贵州财经大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