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364号
原告:贵州财经大学。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2幢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贵州财经大学因与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财经大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诉讼费缓减免等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财经大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程 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