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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可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12542号   原告:泸州市可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85093H。 负责人:陈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2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0149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泸州市可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可欣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天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可欣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京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可欣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物业费72241.2元(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共计18个月,面积1744.99平方米×2.3元/平方米=4013.4元/月×18个月=72241.2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1日至现在,原告与重庆**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四次《**大厦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费以建面计算(商业门面为2.3元/月/平方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30日前缴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该小区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51号二楼门面的物业使用人(房屋面积1744.99平方米)却拖欠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京天公司辩称,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管理修缮义务,我方房屋楼上平台种了花,要求物管修缮或从物业费中扣除修缮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由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名称变更而来。原告系重庆长安**大厦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8年7月3日,原告(乙方)与重庆长安**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大厦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乙方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服务事项为: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3、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4、公用绿地、**、建筑小品、小区道路等的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7、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等。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乙方负责此费用。合同期限为贰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合同第3页载明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的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商业物业2.3元/月/平方米。 2020年6月1日,原告(乙方)与重庆长安**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续签**大厦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通过续聘方式选聘乙方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服务事项为: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护、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和管理;3、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4、公用绿地、**、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7、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等。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乙方负责此费用。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合同第3页载明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的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商业物业2.3元/月/平方米。 2018年6月6日,被告通过司法裁决、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附11号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为1744.99平方米。被告付清了2019年10月以前的物业费。 审理中,原告举示了物管缴费通知单、微信催款记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物业费,被告予以认可。被告不认可物管缴费通知单上的时间,认为其并未收到过,时间是原告后来补的。对微信催款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没看到原告认可的内容。 审理中,原告举示了工作简报、函告、防水台维修告示、物业专用资金使用意见表、施工组织方案以及报价、现场照片;拟证明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就房屋渗漏问题进行走访沟通,楼上业主也进行了处理和维修,平台问题也进行了整改,做了防水。2021年6月2日原告现场进行了查看,已经没有漏水现象,平台是业主的公共区域,城管说种菜、种花也不是违章搭建。被告对工作简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是局部工作,无法证明365天每天都会提供这样的服务工作,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函告无异议、对防水台维修告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物业专用资金使用意见表不能代表物业已经找全部业主签字,不能证明物业已经履行组织启动大修基金义务;施工组织方案以及报价不认可,没有公司**,也不能代表物业方找了全部业主签了字;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现在平台上仍然在种菜、种花,也依旧存在渗水、漏水情况,严重的影响了被告,物业没有履行沟通责任。原告陈述被告提及的渗水问题,原告与楼上业主进行了沟通,组织启动大修基金进行维修,由于业主签字人数未达到要求,原告向政府进行了报告,最后是由政府出面维修的。 被告举示了租赁合同、房屋漏水照片,拟证明物管费应该由租户缴纳,天花板存在漏水情况。原告认为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种花种菜不是违章搭建,昨天原告去现场查看,天花板是干的,没有漏水。 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2份、物管缴费***催款记录、(2020)渝民01终6735号判决书、不动产登记查询材料、工作简报、函告、防水台维修告示、物业专用资金使用意见表、施工组织方案以及报价、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京天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系涉案房屋的业主,京天公司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审理中,原告举示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并就被告所述的房屋渗漏、平台问题进行了沟通、处理、维修、整改,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72241.2元(1744.99平方米×18个月×2.3元/月/平方米)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无充分证据印证,且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可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2241.2元。 义务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6.06元,减半收取计803.03元,由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何  钰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