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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财经大学,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2幢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财经大学(以下简称贵州财大)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京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财大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原二审民事判决及原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改判支持贵州财大的反诉请求,驳回重庆京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地源热泵工程未进行冬夏两季能效检测,未完成国家标准要求的验收程序,属于未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能证明工程合格。(一)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书》“合同专用条款”,验收过程应当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要求。《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规定空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单机运转记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录。《竣工验收报告》无工程调试、运行测试及性能评价内容,且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能效测评,一审法院认为重庆京天公司回复的内容不影响工程验收认定错误。(二)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以下称贵州省建科中心)出具的《测评报告》属于第三方为其他项目所作资料,而非贵州财大与重庆京天公司之间的验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本案工程发承包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并且现在的系统运维单位湖北地大公司提出贵州省建科中心出具的《测评报告》存在计算错误,结论错误。(三)案涉工程自2014年1月验收后投入使用,但一直是重庆京天公司进行日常运维,重庆京天公司未将工程存在问题告知贵州财大,直至贵州财大另行委托湖北地大公司进行工程运维后才知晓工程存在问题。 二、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江苏方建公司)通过采集2018年冬天、2019年夏天的数据对案涉工程能效鉴定,未达到性能合格的国家标准,证明案涉工程不合格。一审法院以2018年、2019年的数据鉴定工程交付时的状态存在逻辑矛盾不予采信是错误的。案涉地源热泵工程应当保证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符合国家合格标准,即便工程存在因老化和使用的磨损对工程能效有影响,也包含在国家合格标准设计考虑的影响因素内。地源热泵工程属于新兴产业,国家尚未规定该种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但行业内普遍认为地源热泵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至少是二十年,案涉工程仅使用四、五年,工程能效就远低于国家合格标准,足以证明该工程不合格。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报告未体现使用因素对工程能效的影响,但是江苏方建公司的鉴定人员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已经说明案涉工程属于使用早期,年限较短,该因素影响很小。 三、一审法院未采信江苏方建公司的鉴定结论,未同意贵州财大申请对案涉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以及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导致一审未查明反诉事实。 四、贵州财大在二审中申请调取江苏方建公司鉴定中采集和计算的数据,证明案涉工程能效不合格,二审法院不予准许,以《竣工验收报告》认定工程合格,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五、重庆京天公司的施工资质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无资格承接案涉工程,故案涉地源热泵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无效,重庆京天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 重庆京天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案涉工程建设完工后贵州财大即投入使用,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验收合格,贵州财大也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本案的一、二期工程使用良好。同时,贵州财大为申报贵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委托贵州省建科中心对本案工程进行检测,结论为合格。贵州财大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江苏方建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时间逻辑上存在严重问题,原审法院未采信并无不当。 三、贵州财大反诉的基础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原审法院未准许其损失鉴定并无不当。 四、本案合同内容是“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买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备”,重庆京天公司具有“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技术研发、设计、安装”资质,故本案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财大认为案涉工程未经过能效测评,重庆京天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条件尚未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重庆京天公司与贵州财大签订的《贵州财经大学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合同》第9.4条“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专用合同条款第25.2条“一期、二期工程竣工后,乙方分期组织甲方、监理单位对承包区域内的设备及安装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上述约定明确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审计结算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贵州财大管理使用,且设备运行月度客户回访单载明情况正常。同时,贵州财大自行委托贵州省建科中心对案涉工程效能测评,测评结论为“温湿度满足设计要求,机组制冷能效比、制热能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系统单项指标均满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2013要求,判定本项目地源热泵系统性能合格”。虽然贵州财大自行委托的效能测评不在双方合同约定**,但综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及客户回访等事实,能印证案涉工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采购和安装,且设备运行情况良好。因此,重庆京天公司请求贵州财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贵州财大主张重庆京天公司超越资质与贵州财大订立的《贵州财经大学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合同》无效,贵州财大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重庆京天公司举示的《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采购公告第二条“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含1000万元),且经营范围满足本次招标内容的经销商或代理商”明确了投标人的条件。根据重庆京天公司注册工商登记信息及贵州财大举示证据,并不能证明重庆京天公司存在超越资质情形。因此,原审法院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支持重庆京天公司的违约金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贵州财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财经大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