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旭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9455号 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2677814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环东路5号2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01492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京天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4.55元,减半收取计622.28元,由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睿 书 记 员  郑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