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11940号
原告:上海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启旭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艾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启旭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2024年5月16日,原告上海艾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艾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0.88元,按40%收取计308.35元,由原告上海艾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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