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2民初2014号
原告:庞灿亮,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龚店乡竹园2路与生产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174790999。
法定代表人:*宝宝,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叶县叶鲁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252482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庞灿亮与被告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庞灿亮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庞灿亮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灿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5元,减半收取计3637.5元,由庞灿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