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杰康贸易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422民初3797号
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
法定代表人:黄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杰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御景龙庭小区4号楼3楼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68635260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告: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叶鲁路东段/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25248239(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任广民,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叶县/div>
被告:***,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叶县/div>
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敬先,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飞,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告:***,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平顶山市杰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康贸易公司)、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杰康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敬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飞、*先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8日,被告杰康贸易公司、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与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1份,由被告杰康贸易公司向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4000000元整,期限12个月,约定月利率为10.2‰,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杰康贸易公司仅将利息清偿至2017年9月21日,后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罚息。
被告杰康贸易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被告杰康贸易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属实。但没有清偿本金,利息清偿至何时,以原告提交的利息清单为准。现被告杰康贸易公司没有能力一次性清偿,希望分期偿还。希望原告在利息、罚息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辩称:原告所诉被告杰康贸易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是否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不知道。
被告宋飞、***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9月8日,被告杰康贸易公司、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与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1份,由被告杰康贸易公司向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4000000元整,期限12个月,约定月利率为10.2‰,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杰康贸易公司仅将利息清偿至2017年9月21日,后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先黎未履行担保义务。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杰康贸易公司、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杰康贸易公司在清偿部分利息之后,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清偿本金及其余利息,故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要求被告杰康贸易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余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罚息,因被告杰康贸易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息和清偿本金,故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因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先黎未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请求被告广民建筑安装公司、***、任广民、***、宋飞、***对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余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杰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4000000元的同时,按照约定利息利率、罚息利率计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任广民、***、宋飞、***对上述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4元,减半收取24017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杰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