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2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叶鲁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252482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竹园五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4359358K。
法定代表人:***。
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2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应支付9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
2.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际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9074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银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