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梦巧,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叶鲁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252482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作出裁定,组成合议庭后亦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樊为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