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通达钢材租赁行与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3022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钢材租赁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经营者:**,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钢材租赁行与被告叶县广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钢材租赁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钢材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钢材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