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与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6312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杰,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济南腊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学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尔设备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杰,被告微尔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等6350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振动刀切割机一台,价格88000元(此价格含培训费、运费)。合同中列明配置明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交付设备,交付设备后又没有调试好,因设备缺陷,造成设备不能用,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设备,交付一台达到要求的设备,被告直至今日没有予以处理,并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后,根据签订合同的设备交付时间,准备设备安装前的调试工作,包括租赁厂房、招聘工人等等预备工作;因被告设备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予以支持。
被告微尔设备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产品,并进行了培训。我方认为合同现已履行完毕,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日,被告微尔设备公司作为供方(甲方)与原告**作为需方(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振动刀切割机;型号:WZD-1625S;数量:1台;单价:88000元(此价格不含税、含培训、含运费);交货日期:20个工作日;主要配置:(1)睿达控制系统……(13)一个头的工作幅面1.6米宽;运输方式和费用处理:运输方式物流汽运(设备在乙方验收前发生因运输或其他原因损坏由甲方负责);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付10000元为定金,合同履行时间以收到货款为准。发货前付10000元,货到物流付58800元,余10000元3个月内付清,保修以物流到货签收日期为准,保修为12个月。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自付清货物全款后转移到乙方。在未付清货物全款前,标的物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微尔设备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微尔设备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振动刀定金。
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微信名为“张云数控激光技术”分三次共计转款40000元,2019年12月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云”(账户18×××57)转款10000元。2019年12月6日,原告**支出运费3200元。原告**为购买涉案设备共计支出63200元。被告微尔设备公司认可收到60000元货款,认可运费3200元应由被告承担,且双方已经协商好运费在结算时冲抵尾款。
原告还主张支出调试工住宿费300元、运机器的现金费用5元,被告认为300元住宿费应由原告承担,5元运费不予认可。
2019年12月8日,被告微尔设备公司向原告**出具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一份,载明安装日期为2019.12.8,但安装调试验收项目栏均未勾选是或者否,验收评审意见栏写有“V冲设计有问题,直接掉下来把原刀(料)打坏,如有使用有问题,必须找人修好,不然尾款难结!客户代表签字:**”。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张云数控激光技术”微信聊天记录一宗,2019年12月9日聊天记录显示:“张(本院注,下同):怎么了。龚(本院注,下同):还在调试,中午饭吃不了!他下午要走!X轴定位有问题减速器有问题布吸不直还有移位的问题送料这个问题我加装置,如果能弄好最好,弄不好一定要辅助我弄好剪口今天又出问题了。张:重新给你换一个。”2019年12月16日聊天记录显示:“张:V冲收到了吗龚:一模一样的昨天收到了!没什么用还不是会松动!和机床上面的一样!改一哈嘛老大!什么都一样发过来有什么用嘛!张:都不能用吗。龚:一样的东西,开始试机就冲掉下来,调试师傅走的那天就松动了。我这里都把机器用塑料布盖起来了,等我这几天把妆台弄好了再去慢慢搞那个”。2020年4月7日聊天记录显示:“张:技术说了,把那两个V冲头发回来重新给加工下再发给你送料的问题,加个挡板就可以。龚:挡板不行,还有红光定位不准,挡板如果偏移点,有一边会切不住,当时给您们技术说过了。还有单头加工幅面1.6米的问题”。2020年6月3日聊天记录显示:“张:我没有不给你解决,是你没有给我发V冲所以才这样了。没有东西光去人也解决不了问题。龚:要不要这样说……你们自己做的机器,自己没有配件……”。
原告**还提供了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3日其与被告“吴总”通话记录一宗,显示:截止2020年4月3日,涉案设备V冲、宏观定位问题仍未解决。
原告**为证实其租房损失,提供其与案外人马天树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一份,载明年租金35000元。被告认为该协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中验收评审意见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可知,涉案设备运抵原告处后在安装调试阶段即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截至庭审时,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设备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被告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微尔设备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0000元设备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还应当将涉案设备自行运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20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元现金运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调试培训人员的住宿费3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培训,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35000元,首先损失证据不足,其次要求被告承担该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设备款6万元,并将涉案设备自行运走。
三、被告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运费3200元。
四、被告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住宿费3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济南微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来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京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