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9235号
原告: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玉兰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1355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042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6元减半收取计8533元,由原告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