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财保2059号
申请人: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玉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135566。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0427M。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40万元)。申请人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帐号:41×××37)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