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隆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舞阳县隆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451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召陵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行政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舞阳县隆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张家港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实习),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舞阳县隆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对三被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