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隆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舞阳县隆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102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舞阳县隆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张家港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富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诉被告舞阳县隆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