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6执1153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6民初7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承包比例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房屋损害费用13420.20元;被执行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3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尚未送达时便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鉴定费3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03元汇入本院执行局账户内,故不收取执行费。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交纳了案件款13420.2元。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兑付了申请执行人***49420.20元及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803元。同日,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纳了案件执行费10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