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6民初4123号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MA5T2AGH1R,住所地海南省**市万州大道20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HB3E77,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树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十五层1**13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海南海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34元,减半收取计9917元,由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