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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海南海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6民初4123号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MA5T2AGH1R,住所地海南省**市万州大道20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HB3E77,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树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十五层1**13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海南海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34元,减半收取计9917元,由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