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郦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16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鑫,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秀国,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清新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61684216。
法定代表人:江瑞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李锡锋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席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