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84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何银祥。
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8471号民事裁定,冻结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