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财保7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何银祥。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江苏得邦硕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得邦硕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得邦硕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蒙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