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民初4812号
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斌,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家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94元,减半收取989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一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