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3900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7695472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文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吕杰,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4938033H,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港南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何银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斌,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超群,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判决的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该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原告(本诉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本诉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笔误,应更正为“原告(反诉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7)苏0591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本诉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本诉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正为“原告(反诉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峰
人民陪审员 姚雪男
人民陪审员 周伟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