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9104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吉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何银祥。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