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8471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港南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何银祥。
原告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3元,由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