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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823号 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本人自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王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