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823号
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本人自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王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