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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865号 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住淮阳区。 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