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865号
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住淮阳区。
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