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4469号
原告:***,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原告:***,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河南安威置业有限公司(原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554230166A。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城关回族镇商城东路东侧羲皇酒店4号楼。
法定代表人:**增,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175747755C。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北关苏花园。
法定代表人:**彬,系该联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安威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安威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8.52元,原告***、***未予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