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4470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威置业有限公司(原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区城关回族镇商城东路东侧羲皇酒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554230166A。
法定代表人:**增,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淮阳支行,住所地:淮阳区新星南路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474475214。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安威置业有限公司(原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淮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交纳诉讼费期间,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0.4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段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