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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821号 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554230166A。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城关镇商城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周口市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