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821号
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554230166A。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城关镇商城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周口市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