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达水业有限公司

8833宜兴市清溪环保填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8833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清溪环保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299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北路253号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3450352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清溪环保填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溪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溪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清溪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溪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2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