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451号
原告:***,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622号。
法定代表人:傅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春城投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