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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2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桥翔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 法定代表人:游协国。 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4094858250W。 法定代表人:**烘。 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24667136117L。 法定代表人:**烘。 申请执行人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403814.6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6438.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部分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七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2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章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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