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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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7民初2179号
原告:**财,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游协国。
原告**财与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