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周集团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财保85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16336148,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舥艚片区平安村(温州东方造漆有限公司厂房一层A-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状,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7040××××9999账户中的存款5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7040××××9999账户中的存款56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葱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