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5582号
原告:温州豪全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16090401,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西程村4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豪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豪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豪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豪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3元,减半收取3651.5元,由温州豪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黄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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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
(三)…………;
(四)…………;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