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7民初227号
原告: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80352044E,住所苍南县灵溪镇维多利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住所永,住所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10元,减半收取7605元,由苍南县城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