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执2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013947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桥翔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6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无强制执行必要,本院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26执2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作概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