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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999号之一 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G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7J29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桥翔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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