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999号之一
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G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7J29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桥翔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瓯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