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756号
原告:**多,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赶,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389356L,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烟草大厦1**1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桥翔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苍南县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2658229X8,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站前大道M-1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涨,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多与被告温州禾庭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苍南县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多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多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计2560元,由**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