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2642号
原告陕西美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娟。
原告陕西美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计2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 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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