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辣家餐厅,陕西美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966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美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辣家餐厅。
经营**,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美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辣家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