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香坊实验农场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8111民初294号 原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香坊实验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玛县呼玛镇广播电视局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香坊实验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香坊实验农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