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公司、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财保16号

申请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卓越俊园10幢1单元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46697335W。

法定代表人: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国资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JQCE5D。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1287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612875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287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罗英列

书记员熊伯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