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财保1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卓越俊园10幢1单元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46697335W。
法定代表人: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国资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JQCE5D。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287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2020)黔2730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287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5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28750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罗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