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德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巴格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9815号?

原告: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75715N。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海、黄猛,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格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湛江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73025394XA。

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

被告:华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63359483W。

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

原告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格玻璃有限公司、华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1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德数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海、黄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雷德数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09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9月15日之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每年按照应付货款的24%计算违约金(其中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的违约金为5043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两被告均签订过买卖合同,由两被告购买原告机械设备,截止到2016年8月25日,两被告共欠原告设备款61090元,原、被告三方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两被告对欠原告的设备款6109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及分期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数额,并约定了违约金,但是两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及依然未能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违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告在约定的基础上酌情降低被告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每年按照应支付货款的24%计算违约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巴格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格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华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幕墙公司)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山东雷德数控机械公司原名为济南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雷德数控公司)。2013年6月14日,济南雷德数控公司作为甲方(供方)与华业幕墙公司作为乙方(需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济南雷德数控公司提供工矿设备并负责调试合格,并载明结算方式及期限:首付定金贰万元整(20000.00),货到卸车前付贰拾陆万叁仟壹佰元整(263100.00),余款壹万肆仟玖佰圆整(14900.00)于货到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2013年6月9日,华业幕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设备款20000元,同年8月9日,该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设备款263100元。2013年12月13日,华业幕墙公司签署《设备调试合格确认书》,确认设备验收合格。

2014年8月2日,山东雷德数控公司作为甲方(供方)与**巴格公司作为乙方(需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山东雷德数控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调试合格,设备款项总计980000元,自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24个月之内付清所有款项,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履行付款,则每超过一天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赔偿甲方。2015年3月27日,**巴格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设备款150000元,2016年6月17日,支付设备款100000元。**巴格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签署《设备调试合格确认书》,确认设备验收合格。

2016年8月25日,山东雷德数控公司(甲方)与**巴格公司(乙方)、华业幕墙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乙方将价值74000元的设备退回,故甲乙双方合同额变更为906000元。该协议载明:……三、乙方已支付甲方设备定金银行承兑汇票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2016年6月18日支付设备款银行承兑汇票100000元(壹拾万元整),还需支付甲方设备款656000元(陆拾伍万陆仟元整)。四、甲、丙双方于2013年6月14日签约合同,合同额298000元(贰拾玖万捌仟元整),截至2014年6月13日,丙方仍欠甲方14900元(壹万肆仟玖佰元整),2014年9月13日丙方退回甲方设备铝门窗数显角码钜(型号:LJMJS-500)壹台(折价34000元/台),铝门窗液压重型同步组角机(型号:LMB-120)贰台(折价13000元/台),综上所述甲方应退还丙方货款45100元(肆万伍仟壹佰元整)。五、经三方协商将上述第四条结余款项冲抵第三条设备款,即乙、丙双方共欠甲方设备款610900元(陆拾壹万零玖佰元整)。六、乙、丙双方对欠甲方的设备款610900元(陆拾壹万零玖佰元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七、乙、丙双方承诺按照如下期限进行付款:1、2016年9月15日前付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2、2016年10月15日前付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3、2016年11月15日前付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4、2016年12月15日前付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5、2017年01月15日前付款110900元(壹拾壹万零玖佰圆整)。八、违约责任:如乙、丙双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履行付款,则每逾期一天,乙、丙双方按照应付设备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山东雷德数控公司主张**巴格公司与华业幕墙公司均未依据《补充协议》偿还设备款,故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雷德数控公司提交的《设备采购合同》、《设备调试合格确认书》、银行承兑汇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雷德数控公司与**巴格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与华业幕墙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其与上述两公司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加盖当事人公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巴格公司与华业幕墙公司尚余610900元货款未支付,应承担还款责任,两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上述两公司应自2016年9月15日第一笔应付设备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设备款的千分之三/天向山东雷德数控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山东雷德数控公司称因协议中约定计算违约金的利息过高,要求**巴格公司与华业幕墙公司将2017年3月14日之前应付的设备款按照分段计付违约金,自2017年3月14日后,按照未清偿设备款总额的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该请求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巴格公司与华业幕墙公司应付的违约金计付为:100000元×24%÷12×6+200000元×24%÷12×5+100000元×24%÷12×4+100000元×24%÷12×3+110900元×24%÷12×2=50436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支付以610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巴格玻璃有限公司、华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10900元;

二、*****巴格玻璃有限公司、华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的违约金共计50436元;

三、*****巴格玻璃有限公司、华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雷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以610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2元,由*****巴格玻璃有限公司、华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悦静

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树贞